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丈夫在婚前购有一套住房,已经取得房产证,但名字是他前妻的,后他们离婚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考虑到女方是外省人,协议上注明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财产评估总房价的一半款项,如今,房屋还是按接房,每月由我和丈夫共同还贷一千多元,现在男方和我又办理结婚手续,我们想过户,听说要房产证上姓名本人签字,但男方前妻是外省人,现已联系不上,我们该怎么办理?还有他的这个房屋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我自己开有门面,也修建有房屋,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谢谢! 急等回答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