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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人,2004年我有一个小作坊,原告在给我干活的时候不小心烧脚踝,我已给他付了医药费,04年年底他以人身损害起诉我,法院判我赔偿误工费和医药费,我已经赔付,并认定是雇佣关系,经过中院高院都认定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到08年中旬,他又以非法佣工起诉我,并要求赔偿他的误工费,经过一审法院不支持他的非法佣工的起诉,到二审法院却又以非法佣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请问04年底已经确定了是雇佣关系并经过中院高院作出判决并对原告作出了赔偿,为何到08年又以非法佣工起诉我。同一个案件已经作出判决生效是否可以再以上述的理由再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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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15:01: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