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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民所有制房地产企业。1998年和2000年曾经两次分别将本企业名下产权的28户房产,按照市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售给了本企业职工。公有住房出售不能进行产权分离。大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问题:企业近10年来,没有向28户收取分文。企业承担了他们的物业管理费用。这样长久下去,企业不是背负了沉重的包袱吗?请教律师!国有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期待您的回复!

合同纠纷
2009-08-21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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