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全民所有制房地产企业。1998年和2000年曾经两次分别将本企业名下产权的28户房产,按照市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售给了本企业职工。公有住房出售不能进行产权分离。大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问题:企业近10年来,没有向28户收取分文。企业承担了他们的物业管理费用。这样长久下去,企业不是背负了沉重的包袱吗?请教律师!国有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期待您的回复!
-
这个问题你应该向你的上级主管单位请示,政策性的问题,不适用法律的规定
-
物业管理费可以收取。物业管理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交由业主自己决定。
-
可以按公房出售政策,要求员工买断
-
你好!
可以向住户收取相应的费用的!
克克:422829278
-
应向住户收取费用。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