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宫*,1992年11月出生,独生子女。2003年2月宫*通过成都**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与每位学生家长都签了学生入学协议书,每年学费2万)的体检、测试、考核合格后由成都市的一所普通公立小学转入该校小学部就读,同时学校与家长签定了“学生入学协议书”,协议书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宫晨从2003年2月16日起在成都树德联合学校小学部3年级就读到高中。该校采取全封闭式教育模式,学生一般是1个月回家1次。宫晨通过该校2年的全封闭式培育后于2005年4月在校疯了,当我把女儿送到医院诊治时她已经是重度精神分裂了,医生当时就说来晚了,治好的可能性很小了。经过3年的治疗,宫晨的病情毫无好转,学校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未及时告知家长宫**在学校的病情(据学校提供的宫晨的班主任、生活老师的书面证词:在8个月前她们就发现宫晨有精神病了,但为了多一个生源,她们刻意向家长隐瞒了宫晨在校的情况,直到最严重时被家长发现了),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宫晨从一个心理障碍发展成为重度精神残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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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详细说明情况,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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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该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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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