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17日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当时约定过户所需费用由我负担,并且中介表明过户费用约为五千元。8月19日前往地税局递资料时才得知业主购房未够2年,且发票价与该房之前办按揭的评估价差价为11万元(发票价为14万,房产证上评估价为25万),需缴纳的营业税和个税达到18700元,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同业主付税费或要求均摊吗?还有,当时签协议时不是由房产证上户主所签,是由另一人代替,并且也没有出示代理授权书,只在协议上注明由另一人代理,一切责任由代理人负责,而现在得知中介商也许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当时也只签了一份原件,在我手中,而其他两方都是复印件,此种情况下此份协议是否有效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