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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与甲乙二人共同承包**村的山林,共计171.8公顷,三人平分。与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合同期为50年。2002年甲撮合已擅自把山林所有权、使用权等卖给丙,请问甲乙丙是否分别构成犯罪,具体的是哪些条款。我能得到多少赔偿,应该怎么处理。 注:丙在换山林执照的时候发现缺少我这一方,向甲提出,甲多次找我协商,但不愿意承担责任和赔偿。 现在非常急,我是辽宁省人,现在已经来到汪清县,准备处理此事,但不知道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条款,不知道从何下手,希望有经验的律师给与支持帮助,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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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0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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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