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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现年78岁老妇人,一生没有生育。领养了两女儿。老头于19年前去世,享年60岁,留下一个五间房(200平方)的祖屋。大女儿招的上门女婿一直与我和老头生活在一起,小女儿成年后嫁于本村人组建家庭。现在本村旧房改建,房产增值。房产证(1981年)是老头的名字,土地使用证是我的名字。 就在前几天,8年前抛弃赡养我与我决裂的小女儿突然回到本村,要求继承分其父房产,小女儿要求:“五间房子大女儿、女婿、她、我和老头各一间,老头去世她又有继承是1/3间,总计她要4/3间(53平方)的房产权。”本村聘请的律师也同意要求如此解决,给我解释的理由是:“我家的房子是翻新的老房,当时小女儿17岁并已经参加工作,我家房子属于家庭财产进行分配,。”该律师起草的协议书上房子分割后我得到53.3平方的房产,根本换不出一个房子。 按照法律怎样分呢?我实在想不通为什么大半辈子辛苦,到头来还没有自己的房子。致死不明望指点。

婚姻家庭
2009-08-21 18: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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