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我的客户,B是我的客户的客户
A两个月之前找我帮她做了一批袋子,在出大货之前,她要求我帮她寄两次,一共三箱的样品到迪拜去,是联邦快递寄的,运费是到付的(当时A跟B协商好是运费到付的,B的联邦国际快递的帐号也告诉我们),联系人和电话我都是填她的,但是地址是我门市这里的!
上个月出完货了,货款我也收了!
但是联邦快递的人8月13日发传真过来,说B不肯付这两票的快递费,一共是18822.69元人民币,如果不付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的人就到法院告我!(A是跟联邦快递做月结的)
而现在A的电话打不通了!我在烦着,请问快递公司会不会告得了我?我应该怎么办呢?
我站在自己的立场来看,既然联邦快递公司有能力跟A做月结,快递费用,你就要有能力自己收回来,还问我要?你没有这个能力,不付款就不给货品给A,现在货给了A,快递费收不到,问我要?这是什么道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