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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2008年11月27号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我的合同期满是12月31号 请问,公司该怎么实施对我的经济补偿?是按照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也有效果?我对劳动法不熟悉,请您帮忙! 具体情况是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有2年多,我是2006年8月9号进公司,中间有续签二次合同,每份合同是一年,最近的一次是2007年10月,公司在每次与我续签合同的时候都会多加2个月,这个公司也没有知会我为什么?请问这个有什么问题吗?我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08-12-03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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