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从80年在乡小学任民办教师,96年县教委组织体育教师进修,训练过程中摔伤,左腿股骨碎裂性骨折,小转子丝托性骨折,送至骨科医院救治,住院3个月生活不能自理,我母24小时陪护,家中春播荒废,秋收无收入。在家静养近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6个月拄双拐行走,在拄拐期间,单位人员紧缺,我父服从领导们的安排上班。于98年在县做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在此期间,单位只垫付1000元的住院押金,剩余一切费用来自我家抬款,使我家负载5万余元至今。00年,民办教师下岗,上级给我父报销医药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工资,下岗后把我父安排在一村级小学当工友,每年1800元,自理伙食,全年无休假日。现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乡村小学合并,我父所在小学解散,我父下岗。
注:当时的学校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本人想着重了解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工伤是否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是否可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伤残鉴定为5至10级,原则上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3、由于我父亲的伤病给我家带来的系列损失和债务是否得到赔偿?4、我父还可享受国家法律法规下的哪些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