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家借给别人数万元的一笔钱,有借条,且那人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一年多前那人出现了欠钱不还的情况,且人也失踪了。我家对其起诉,向法院申请对那人的房子做财产保全,法院给予了保全,现转到执行庭等待拍卖还钱。就在今天,执行庭告知我家,那人的房子被另外的债主在外地法庭保全了,执行庭说那人的房子被别人保全了,我家的保全就作废了,但是外地那边债主是没有产权证的。且执行庭的人不愿意和我家的律师沟通,总是直接找我家说这件事,还说执行的时候是不关我家聘请的律师的事的。我想请问一下,债务人的这个房子是可以重复保全的吗?外地的另外的债主没有房产证也可以保全吗?我家的保全就算作废了吗?执行庭的做法是合理的吗?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