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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不慎落入房产局职工包活施工的坑中(此坑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警示措施),右腿胫腓骨骨折,在医院做了第一次手术。后经中间人调解,我们签署了一个协议书,但没有去公证处公正,完结了此事。没想到出院后病情进一步恶化,又到大医院做了多次手术,房产局和房产局职工是否应该继续承担责任?没有公证处公正的协议书生效么?谢谢回答。

民事相关
2009-08-19 13: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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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