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驻广州办事业务的销售。在07年10月份的时候,给客户欠了一笔欠款,金额达89379元。客户用的假的身份证,我在07的11月2号给公安报案。按经济纠纷立的案。公司在08年6月份-09年的7月份一直扣我的工资来补偿货款,每月只保留600元的生活费。现在广州办事处改革撤消广州办事处。在09年的7月8日公司的让我打了一个6万多元现金的欠条。我现在不想在公司的做。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我与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唯权?我在03年的9月份入职,一年只有三天休息。没有加班费 1,公司扣我的工资是不是对的,欠款是不是我本人要付全责。2,我想唯护自已的权力,我该怎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我打的现金欠条该怎么处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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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论什么情况,公司将你每个月大部分工资扣除是违反劳动法的;
2、欠款的发生是客户使用假身份证欺诈所致,并非你的过错导致,故公司要求你赔偿缺乏依据;
3、你打的欠条系公司胁迫所致,你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撤消后该欠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你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5、公司所扣的你每月工资应当发还并支付你额外经济补偿。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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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你写的欠条,那么法律上你是债务人.
你与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你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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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