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套住房,于2006年与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由我父亲代为签字,且租金收条均为我父亲签名当时的合同规定是一年一签,到2008年10月,已经和他签约2次(每次一年,合同和租金均为我父亲签名),2008年10月,该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和我父亲又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一.房屋租金为4000元/年 二.房屋租期从2008年10月30日开始,至2013年10月30日为止。承租人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交纳全年房租。 三.出租人若需收回出租房,需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若需退租,也需提前3个月告知(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四和五为水电费用问题省略。六.本租房合同为一年一签(和前面第二条已经产生了冲突),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若承租人续租,需从新签定合同。七.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交纳当年房租。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签名为我父亲,且只收了承租人一年的房租并出具了收条,同为我父亲签名。
2009年8月,我想于2009年10月30日提前收回房屋,我想咨询:如果我现在履行提前3个月告知的义务,是否能提前收回该出租房,且不承担任何违约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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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后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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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按照合同解除.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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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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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