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5月1号--2010年5月1号,在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如果乙方(本人)没有经过甲方(房东)的同意不得把店面转让出去,因乙方有特殊情况要转让,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但甲方收取乙方转让费30%,请问律师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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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只要是自愿的,都可以,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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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自愿是不违法的,但收取30%转让费是否明显偏多,有无违反公平原则就要看具体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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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类似约定,不合法,也不合理。房东、承租人均不得收取空店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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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