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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专业性的投资担保公司,在日常贷款担保业务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控制公司的担保风险。反担保常用方式是法人代表的个人无限责任作为反担保保证。根据新的物权法,法人代表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向工商部门登记作为反担保,我想请问,签订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以后,其个人财产已经包括了个人拥有的公司股权了,是否有必要签订股权质押并登记,同时在发生担保风险后,其股权质押是否有很强的实用性!

证券投资
2008-12-02 2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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