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0月4日早8:00我开车行驶在西江街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车上两人(一大人,一小孩)均受到轻微外伤。事发后我立即报警并带伤都看病。目前伤者已康复,保险公承诺赔付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衣物破损费、交通费,共约5000元。受害者对以上费用无意见,但要求另外由我本人赔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但我认为伤者并没有住院,只是轻微外伤,并且没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请问律师,如果受害人起诉我,是否能胜诉?按照法律规定,我是否应赔付给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应该赔付多少?

交通事故
2008-12-02 2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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