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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2007.08月协议离婚。当时由于不懂法律知识,协商了孩子归女方抚养,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并且双方承担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50%。 双方协商男方可于每月第一个礼拜六带孩子回家。但是协议签订后,我按时履行协议,女方以孩子小为理由,不允许带孩子外出。 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并且孩子的户口在我这,我想过她不愿意,孩子一点小病也找我,严重打扰了我的正常生活。 直至今年8月,仍不允许带出孩子,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我今天收到法院传票,前妻起诉我要求追索孩子4个月的生活费,并要求把生活费增至800元。请问律师,我可以反诉对方吗,并且申请变更抚养费吗 因为我的工资收入只有1700元。现在的负担已经不清了!孩子的户口很麻烦,可以要求法院给过户吗。不行直接可以变更抚养权吗,因为对方确实胡搅蛮缠。

婚姻家庭
2008-12-03 11: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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