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公司职工每人交纳4000元可按6000元的股份算,当时高某没有入股,而是后来与他朋友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的协议,内容:“高某自愿将*公司的职工内部股6000元转让给*(他的朋友),特此协议。”后朋友借他的名义向公司出资4千元。作为补偿,又给高某1500元。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仍记载的是高。之后5年,公司每年分红高某都给他朋友,第6年,公司分红5万元,其中1.2万元作为入股出资给公司。剩余的高某没有给朋友。现在,高某不愿将分红给朋友,希望用钱了事,但朋友索要5万元才能了事,而且不断去公司闹事,也不起诉。
-
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
有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