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欲开办一沙场,于2005年10月14日与所在河道的村民组签订了河沙的开采合同。乙方也打算在同一地点开办一沙场,于是,在甲方签订合同的几天后,乙方胁迫村民组的群众欲其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并把落款的时间提前到2005年10月10日,由于乙方在当地的势力比较大,甲方争斗不过他们。乙方凭借此合同等到河道管理部门办理了河沙的开采手续,并按照合同的条款一直履行到现在。事过几年后,甲方突然于2009年8月拿出当时签订的合同,到河道管理部门要求给予办理河沙的开采手续,请问这种情况甲、乙双方的合同哪个是有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