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甲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房产。但由于不想贷款而购房款不足,于是便向女友乙女士借款四万元,乙女士因担心甲先生不还,要求房产证上写她的名字,待4万元归还后将房产过户给他。2004年8月甲先生如数的将4万元还给了乙女士,乙女士也为甲先生打了收条表示收到甲先生的购房借款。同年9月份乙女士为甲先生写下了保证一份,保证在10月份前将房产过户给甲先生,但是迟迟没有办理,05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就诉争房双方约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乙女士再次为甲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没有将该诉争房过户给甲先生前不得将该房产过户给家人,09年3.15日双方发生矛盾闹离婚,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对上诉房产依旧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事后乙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过户归还房产,甲先生便将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有所。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先生的请求。庭审过程中乙女士辩称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其向甲先生出具的收条、保证书、协议等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才写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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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虽然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没有规定确权只以登记为准。
2.对女方的署名,在本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这种他物权是不能与自物权进行混同合一的,换句话说不能因为表面的权证登记就使他物权升级为自物权。
3.女方未对该房产进行过任何资本投入,也不存在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状况,因此要求获得房屋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这种离婚后不平衡的无理取闹心态极其不健康,执意纠缠没有任何好处,怂恿她行诉的人也算是个极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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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挣到房子,也挣不到多少利益。就是折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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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你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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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归还之诉的前提是甲的房屋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这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腾退而非归还;2、确权之诉没有问题,双方约定符合法律,确权给甲方的判决公正合法,若无其他特殊原因二审仍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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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