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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2006年6月骑摩托车将一人撞伤,踝骨骨折,我们负全部责任,承担第一次手术费。2006年12月,我们付给对方误工费、护理费等1万多元。2007年11月,伤者拆钢板手术,我们付全部医疗费。拆除钢板后,伤者认为脚趾处有麻木和疼痛感,就未进行结案。2009年8月伤者提出二次手术误工费、护理费等8000元,并提出长时间走路后,脚部疼痛,要做理疗。

交通事故
2009-08-30 09:42: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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