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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为信用社信贷调查员,2007年8月份发放了一笔贷款期限两年,是由我社信贷主管介绍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提供身份证明时我发现借款人的妻子与来的本人不像,我就不同意发放此笔贷款,但是信贷主管说这是他的一个朋友,他们是为夫妻,因是原来要胖些,现在廋了,(注: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是老身份证大头像的那种)是不太好辨认,我为了安全起见,要求借款人在当地派出所出具了一份以现在来的本人的相片盖公章的一份户籍证明,(就是借款人现在带来的妻子在派出所出具了一张以现在人的相片的户籍证明)用于此笔贷款的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妻子的,当时,出具完这个证明后,我们也就认定两人为夫妻,调查房产的时候,也是由信贷主管和我社的临时工去调查的,当时想到他们看了房产,此房产又进行了评估的,我和另一个调查人员就在调查报告上签了字,但是就在2009年3月份,有一个女的说她才是此房产的主人,她与借款人早在2005年就离婚了,来贷款的借款人的妻子是假的,我想咨询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调查人员是否有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借款人是否存在欺诈,希望律师给予回复,我在此万分感谢!

证券投资
2009-08-17 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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