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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朱**驾驶轿车沿苏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苏州**镇**桥,与同向右前方汪**男驾驶的助力车牌号的燃油型二轮车发生相撞,致府华玲跌地受伤,经送木渎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汪兴男受轻微伤,事故后,朱永健驾驶车将受害人送医院救治)。以上是交警的调查,另外我们查看现场照片发现,二轮摩托车给扶起来了,且移动了位置。据肇事者说拨打110电话后因120急救车没了就开车送受害人去医院,实际情况是周边有很多车路过。据受害人汪兴男回忆,肇事者扶他上车的时候,受害人府华铃就没呼吸了。肇事者送人到医院以后,就离开了,受害人汪兴男就丢在医院也没送医就诊。肇事者离开后据称是去了派出所,没证实。 问题是1肇事者扶起车子并送人离开现场算破坏现场吗2120即使没车是不是也应该先拦车救人3送人到医院后就离开算逃逸吗4从上面的经过,我个人觉的他是知道人死了还送的医院。我的怀疑有可能吗

刑事案件
2009-08-17 08: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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