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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外资公司杭州分公司工作已满两年,合同于2009年到期。现公司在本人休婚假期间给本人发了一份邮件,告知本人假期结束后,直接到宁波分公司报到。因为本人进公司时,工作地点是在杭州,突然调离,本人不同意。邮件是本人在假期结束后才收到的。本人想咨询的是,如果公司以本人不服从分配为由,与本人解除合同,本人按劳动法应该可以拿多少经济补偿?

经济相关
2008-12-02 13: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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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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