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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领有个体工商执照,现在代理了江苏一个大企业的产品。有我们夫妻二人经营。 昨天,我们当地的工商所的人找到我,说是我们的经营不合法,说我违反了“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决定对我实行罚款,五之十万元。 对我处罚的理由是: 一:我的门面房里挂了一个我代理的这个公司的形象广告条幅,上面有这个公司的、公司名称,据此,断定我不是个体经营,是公司经营,这个算是公司经营吗?挂一个宣传条幅,写上了代理公司的公司全称,我就是公司经营了吗? 二:代理这个公司的产品后,我自制了我们用于经营的发票,发票的刊头是,我代理的公司的公司名称,发票的下面,印有河南办事处的字样,有我们的送货电话。 他们就根据这两个方面判定了我是公司经营,不是个体经营了,就决定对我处罚,下个星期天就要对我实施处罚。 我不懂法,不知道我是不是违法了,工商对我处罚对不对哪?我老婆整天以泪洗面,我们就象是塌了天一样,惶惶不可中日,希望老师能够尽快给我指点迷津!谢谢了!再次跪谢!

公司企业
2009-08-18 19: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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