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4月之日开始上班,面试的时候用工单位并未向本人说明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递交报告。在7月15日左右,我曾向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辞职,没有得到允许。7月25日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用工单位拒绝收取。并口头对我说“你走吧,以后永远别踏进这个厂门”由于我有急事只能这样走了!用人单位扣押了我1个月的工资。跟我同样遭遇的共有5名同事。请问我们能要回那些扣押的工资么?假如对方不给,我们该用劳动法的什么依据去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呢?工资条有,证人也有!法律会倾向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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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没有给你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用工过程中有无克扣工资等情况?可以考虑以公司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发放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建议带材料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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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关键的在于1、合同是怎么定的?2、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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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陈述的事实,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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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固定单位撵你走的证据,主张违法解除合同。
只要做的周全,可以要回你的工资。
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递交申请,是法律规定,不必向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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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