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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4月之日开始上班,面试的时候用工单位并未向本人说明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递交报告。在7月15日左右,我曾向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辞职,没有得到允许。7月25日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用工单位拒绝收取。并口头对我说“你走吧,以后永远别踏进这个厂门”由于我有急事只能这样走了!用人单位扣押了我1个月的工资。跟我同样遭遇的共有5名同事。请问我们能要回那些扣押的工资么?假如对方不给,我们该用劳动法的什么依据去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呢?工资条有,证人也有!法律会倾向哪方?

其它综合
2009-08-16 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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