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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父母原为青岛市某国有企业的固定职工,因企业经营困难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43、53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请帮忙提供一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信息,越详细越好,若有相关文件更好。

合同纠纷
2009-08-16 21:06: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2003年07月02日
    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 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
    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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