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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都在单位上班,甲23岁男性,入单位4个月,乙41岁单身女性入单位8年。乙平时爱骂甲,甲均未吭声,8日晚上共值夜班,甲乙发生口角,之后乙先后两次拿杯子砸向甲,致甲手臂流血,甲念在她是中年女性的份上未还手,只是在对方来打他巴掌之际顺手划过去伤了对方眼睛,对方眼睛流泪,单位监控上均有记录。后来凌晨交接班刚过对方男友就打了甲一拳还踢了几脚,致使甲右耳耳膜穿孔。甲向派出所报案,但单位在未征求甲的意见而要求内部处理,9日单位派人事部经理潘某协调,协调期间由于意见不统一甲方亲戚把潘某手机不慎摔坏,并踢了一脚但不严重。后来派出所及单位领导在14号进行调解,双方念在以后还是同事的份上签了和解协议。现在甲及其家人又后悔签了协议,要求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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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14:11: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