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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是什么意思呢,公证后的遗嘱到底能不能更改呢?

继承
2009-08-15 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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