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这天我与房东签了一份合同,就是他同意把他的店铺租给我用,可是因为房东自己的疏忽没有和也就是说我前一位房主的合同没有销毁,(前一位房主是合同期是3年,于2008年4月10日到2010年4月,在经过房东的同意在2008年11月23日把合同转到我名下,我因为是转的合同所以房东给我们的合同日期也是2008年4月10日起的)
请问我的合同有效么?房东要违约,是不是要赔偿我所有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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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东没有与另一位租房人解除合同就与你们签定合同确实不妥当。但如果现在已经解除了前一分合同,你可以要求房东把你的合同期限改在解除日,如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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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的,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就行了。但只要房东有违约,你就能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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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但是这个合同得好好审查一下,具体的事宜我可以帮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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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