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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村村民张某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就毁了我的承包土地要建土焦炉。致使我的2亩地6年来一直无法耕种,颗粒无收。在毁地的当年7月,我与张某解决土地纠纷时,又被张某将我头部打成轻伤害。后来法院判张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在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上,法院说是法律规定只赔因刑事行为引起的损失,其他的不赔。所以只判对方赔偿我头部伤害造成的医疗费及误工等损失2000多元,但对我6年来土地上的损失不予赔偿。这样做对吗?我的土地损失又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

损害赔偿
2009-08-31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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