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其母几个人开办了一个企业,后来因办理手续简便的关系,后以其父名义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证件,其后其又哄骗我与他一起哄骗了其他股东,后,因我在哄骗其他股东时带头签了一份协议,其就拒付我的退股金,同时又合仗着省里的人缘关系,不还我周济给他的十三万元借款。现在找本被他侵占的企业,我们还能主张我们如下的权力吗?
1、十五号矿井现仍是和曹进行的是联营,其在该矿山尚有五十万元的保留股金(这些是原矿山交易所余的钱),其相应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应作为本人和原有股东的补偿。
2、本人操持这么多年,其十五号井没在大家知悉的情况下,没进行透明交易,并与曹玉章进行黑幕交易,其应代曹玉章退还本人原认定的7万元的股金和7万元的近四年多的代矿山支出的费用和四年多的劳务、管理等费用。
3、曹玉章在操持与股东们退股时所需时向本人和本人之弟所借的十三万元现金借款。(有曹亲写的借据为凭)
为这,近四年多来本人与其他几位股东,多次找矿井现有的业主理论,但其总会叫乡派出所和乡里的干部来进行阻止,虽多次这样均无果,甚而曹玉章出了一次面参与调解无果后,其均不出面。这在乡里有记录和人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