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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陈兰芳,2008年6月21日,我被一辆小客车撞伤之后,泗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008年11月25日下达判决书,但至今未得到赔偿。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认为残疾赔偿金这一项被判赔偿8年,年限不正确,请问我到底应该获得几年赔偿?应得赔偿金总额到底是多少? 我(原告),女,出生于1938年7月14日。 判决书原文中,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为:残疾赔偿金131024元(16378元/年*8年)、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40*20)、医疗费29154.69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19.01元(6561/365*40)、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合计169897.77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120000元,余款49897.77元由被告卫志祥、卫成勇赔偿60%即29938.66元;另外精神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为宜,被告卫志祥、卫成勇共计赔偿原告35938.66元。 判决书下达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泗阳人民法院送交至宿迁中院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至今未得到解决。

交通事故
2009-08-22 22: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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