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此外无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父乡下的房子不属于财产线索吗?)。关于查明的房产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共有人为其父及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未查实被 执行人其他信房,故执行中无法作强制执行处理。被执行人表示需扣除其及其女儿生活费后再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分期付款。
为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于8月20日上午9点之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证据。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招待程序。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对此想请教下我该如何处理?我不接受分期付款对我有利吗?是否做得正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