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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于09年7月签署租赁合同,为期一年。合约内说明每月租金多少钱。其它电,税,杂项由我来承担(并没注明)。口头上房东说税是200元每月,电是1.50元每度,垃圾费是30元每月,并说这些钱都是街道收的我没有赚取费用。 后经营下来才知道街道收取的费用是:税110元每月,电是1.30元每,垃圾费是15元每月,跟房东说的不一样。 后找房东理论,房东却说我的合同是承转上一手的,所以你亦应该跟随。这就是承接的关系.事实上房东跟上一手的合同(我没有看过)但后来得知租金是3000元每月,后经营不好经房东同意提前四个月解除合同我再与房东从新签署一年合同.我的理由是若是承转就应将上一手剩下的四个月按每月3000元的租金交付. 钱是很小,但气愤,我想请教1.我这样算是承转合同吗?2我有法律依据支持我拒付不应多交的费用吗?3.如上法庭我有明知故犯之嫌而被拒绝诉讼请求吗?多谢,多谢!

合同纠纷
2009-08-14 16: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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