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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6年开始在南宁建行当押运员到现在,之前都是以建行一年一签合同,05年以派遣用工方式与建行,人才市场签合同,07年到现在都没有继签过合同。现在,我以单位超过一年不和我签合同为由,要求以建行职工同工同酬补偿一年的 双倍工资,可劳动仲裁判下来只给我们临时工的工资补偿。请问,如果:1.我们要求和职工同工同酬,可没有职工出面帮我们作证他们的工资,只有职工的工资条,在法庭上可否成为他们的工资证明?2.其实我们一直都在建行同样的岗位做了13年,他们在前几年把我们变为派遣用工,可工作什么都不变,是不是不能那样,我们能否要求与建行签订长期合同?

经济相关
2009-08-14 22: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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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