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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房子是别人代买的,多年后代理人交给我的只是——写着我个人名字的对现单和一张房地产开发商开的发票丢失证明:由于王某(我)本人不慎将发票丢失;盖的是开发商的公章。经查发票底联是我单位名称,而且是三套房子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未注明哪套房是谁的。前几年其余两家已经办了房本。开发商让我单位开一份我与单位没有产权纠纷的证明,着重证明开发商没有责任,如发生产权纠纷与开发商无关,盖上我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这样开发商就可以给我开个人发票。请问律师如果这样房产局再不给我办个人房本,我是否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了?恳请律师详细答复,万分感谢!!

刑事案件
2009-08-14 12:32: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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