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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2004-2007年我在某公司就职,公司为我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好像一般以三金的基数为准,但每年的基数公司一般都以最低的缴,直到年底社保普查后才把三金补足。但2004年年底我离职了,公司就不给我不足了,公积金也不补了。原公司负责人说,又不是少缴我一个人的,社保可以自动补缴(法律规定的),但公积金是否有法律规定,除非我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才可向上级反映提出补足申请。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要求原公司给我补足,我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到哪里办理?

民事相关
2009-08-14 22:31: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果公司缴费低于上述基数,您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具体可以到办公点现场投诉,也可以通过公积金网站进行投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在收集信息并调查核实后,向单位发出补缴通知,要求单位补缴。如单位未能提交反对证据,公积金中心将向单位开具罚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已经过了时效了。
  • 你好!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发函与单位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 你申请劳动仲裁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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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