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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6年5月14日到某五金厂上班,因2008年9月份怀孕,于2009年5月份请产假105天,依规定于2009年9月份重新回工厂上班,但现在公司口头通知我,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在工厂工作三年来,从未有过违纪现象,直接主管给我的评价良好.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力,若公司坚持不同意我回到原工作岗位,那应该如何计算公司该给我的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09-08-13 15: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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