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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父母曾在结婚前向男方要求,交给女方保管三万元人民币,并且说明这不是礼金。这是婚前给的钱,属于夫妻共有吗?从法律上讲,如果不属于共有,协议离婚时男方向女方要回这三万元合理吗?或者说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做为抵销可以吗?   

婚姻家庭
2009-08-13 11:52:1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只是交给女方保管而不是赠予,则该3万元应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如女方认可,可以用于充抵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只是交给女方保管而不是赠予,则该3万元应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也可以用于充抵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可以抵消抚养费
  • 关键看这3万元属于什么性质的钱。能够证明不是礼金只是由他们保管的话你可以要回,因这钱是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以抵消抚养费。
  • 男方需要说清楚到底是什么费用,并有证据证明.
  • 不属共有,可以要回
  • 不属于夫妻共有。
  • 还需要视这3万元的性质来确定。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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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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