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在2002年用本身份证在移动公司办了一张移动手机卡,后来由于手机丢失,所以就没有再使用这个卡号,也没有去销号,就一直处于欠费停机状态,后来又用本人身份证重新买了一张新卡。可最近,移动公司客服却打到现在这个手机号码上称以前那个卡号还存在欠费未缴纳,还有违约金等费用达800多元,要求尽快交清费用再销号,否则将通过发律师函处理,请问我现在是否应该去交清这笔费用呢?还有移动公司不是有规定停机三个月后自动销号的嘛,并且移动公司为什么不提前通知呢,而是要等到6年过年才通知,难道是为了想多收取违约金(移动公司规定:客户应在规定日期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如不交费,四川移动公司有权对客户做停机处理,并且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可现在时间都已经过去6年这么久了,移动公司是否还有权对我进行追缴那笔费用?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打官司,2年诉讼时效都已经过了呀,希望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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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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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诉讼到法院,移动公司很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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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应当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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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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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