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与1972年响应国家号召在修建湖北建始县原来的建官线(建始至官店镇)在拆除该路段马水河大桥架木时;从高空坠入河底;造成左腿残疾;造成一级残疾;当时未作任何补偿。在1995年的时候因生活困难上访;经县信访办,原来的三里区公社,县交通局协商达成了由县交通局每月补助30元生活费的意见;2005年经上访有提高到100;现因生活成本高,物价高和由伤残引起了多种伤痛;生活无法保障;再次到上访;县信访办说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是这样的;国家现在也没有出台对于他们当时因公致残的政策;最主要的是当时县交通局在他的伤还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就让他出院了;到现在为止屁股上还有两个伤口没有痊愈;一到夏天就发炎流水;而并未支付过任何的后期治疗费;每月紧给100元;县交通局 8月11号说只要下通知要求随便多少他都给;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