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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到市国税局下属一分局做清洁工,每天工作9小时工休节假日与正式职工一样,每月工资450元,没有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也没有签定任何协仪。2008年9月分局以我是临时工,工作时间过长为由将我辞退,没有补偿。,我到道里区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但是,仲裁却说;我与国税局是劳务关系没有补偿。我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请给我一个明却的解答 。谢谢;

其它综合
2008-12-01 14: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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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