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34天后公司将炒掉(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1320。当时面试时说好试用期1500的,那应该发1700。我不同意。
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我在职期一倍的工资1700,与工资差额380。但经劳动局协商公司只愿赔我120元,我未同意协商结果。
公司现在说他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说我试用期后的工资为1500,那试用期一个月的薪资就应该是1200。按第八十三条应付我试用欺脖后工资的双倍工资就是再付我4天的工资共120元.
但我觉得第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都是需要建立在已签定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的,赔偿金额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来算。寻求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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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约定试用期的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如没有明确,视为没有约定,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超出一个月后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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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合同,可按双倍工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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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叙述的不太清楚,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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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