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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5月25日以租用方简称《乙方》签订为期5年的房屋租用合同即到2011年5月25号止。该合同第三条明确写明,乙方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自理,乙方在装修期间给甲方房屋造成一定损失,对以后房屋结构都有一定影响,永远恢复不了原状,所以装修后的房屋材料不准拆走。在使用期间不准对房屋在进行装修和改造 。现在于2009年8月12日乙方提出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未得甲方同意,乙方现在叫人要强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 。请问这是不是违约?乙方该付啥法侓责任?对乙方叫来的施工方能不能追究啥法侓责任?急急请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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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0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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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