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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22岁,在大连打工。事出当天未上班,自己外出,在距工地一公里左右的一修路工程路中一挖掘的大坑之中洗澡没淹死,后被当地居民发现,工地去人辨认确认身份,经民警及法医在场,用挖掘机把坑挖开放水,将人捞出。坑深约3米,修路方未做任何标志,未设置防护措施,未有人看管。请问:此事是否有责任?如有,应负什么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009-08-12 16: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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