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9人。股东间产生分歧,现两名董事(本企业设董事会三人)、监事(本企业设一名监事)及两个股东持有公章,并在企业法定经营场所正常营业,要求罢免董事长变更法人(法院已开庭,尚未判决);原董事长(企业法人)要求废除两名董事及监事,自己掌握公章(法院受理并判决,判决结果是:公章归公司使用)。
现在想咨询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从正在正常使用的董事会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手中执行公章及财务章,再让企业法人领回去?(其中法人已两年不在公司法定经营场所上班,且被检察机关因涉嫌经济犯罪取保候审
我在网上看到一个链接是否能说明“企业印章的保管靠企业自治,法院无权从企业董事会手中执行印章给企业法人?)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