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权案, 法院对事实予以了确认, 对上诉人主张的因被上诉人骚扰及要挟上诉人所在单位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判定时, 原文为: [ 本院认为, 上诉人单位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该单位出具证明证实系因被上诉人的行为造成, 但此后果是否是解除合同的唯一原因, 无法认定, 且被上诉人行为是否降低了上诉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综合评价, 无据认定, 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单位证明已写明系被上诉人行为导致公司不得不要求上诉人离开公司. 其它证据有被上诉人群发给上诉人公司的侮辱性邮件, 电话录音等). 起诉地在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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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只能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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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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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就申诉啊!不过一般没有人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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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诉,提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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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律师联系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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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