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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六月份在平南县宾馆门口被抢劫和被残忍斩伤.我伤情经平南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在发生案情后.因我被抢的手机带有防盗追踪功能,所以案犯抢我手机后.不知我手机有这功能.就把我手机交给他一个兄弟用.于是通过手机发出信息,公安部门抓到了用我手机的人.用我手机的人就交待了是他兄弟XXX抢来给他用的.于是公安部门通过这线索抓到了抢劫并斩伤我的主犯..后公安部门主办人员也对我说了案犯是因为什么原因抢劫我并斩伤我的,并叫我两次指认了案犯.在案犯从刑事拘留期间,但未被捕之前.案犯家属;朋友通过我朋友找见我.多次叫我朋友说服我;叫我放对方一马.并愿意赔偿我医药费等损失.可对方最后不有赔我医药费..后我询问公安部门.得到答复是案犯以被捕.并叫我到了法院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叫案犯赔偿损失.可是事隔半年.公安部门通知我律师到办案派出所说;对方朋友说;春节前放人就可赔偿损失.现在关了半年了,一分钱不赔了.人也一定要放出来.我听律师得到的答复.去了.平南县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询问这事情.得到答复是一定要强制性放人出去先.我在这请问;持刀抢劫.并斩伤人.且情节特别严重.可否放人出来.

刑事案件
2009-08-12 0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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